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3290号
原告:***,男,195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安西镇西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贵耕,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禾润众诚城市市容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号2幢1楼。
法定代表人:刘钰,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成都禾润众诚城市市容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诗昕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