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3执恢3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基础建设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晴日。
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海。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基础建设工程总公司与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湘1003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裁定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乐审判员刘尧舜
审判员 朱 易 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