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8671号
原告:北京中科天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东马各庄村188号院-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235570805)
法定代表人:左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侠,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漫,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奥瑞嘉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麻峪路村北口65-3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6564985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5年6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北京中科天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奥瑞嘉餐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中科天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科天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科天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中科天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浩
书 记 员 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