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天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天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8670号 原告:北京中科天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东马各庄村188号院-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奥瑞嘉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麻峪路村北口65-3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河北省***市。 被告:***,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奥瑞嘉餐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中科天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奥瑞嘉餐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中科天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后,北京奥瑞嘉餐饮有限公司针对北京中科天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反诉。 本院认为,北京中科天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北京奥瑞嘉餐饮有限公司提出反诉的时间晚于北京中科天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时间,故本院对其反诉不予受理,其可另行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科天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41元,由北京中科天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中科天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