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18民初38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塔河县。
原告:***,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塔河县。
原告:***,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
原告:**坤,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棱县。
原告:***,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伊美区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科天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东马各庄村100号院-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坤、***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天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坤、***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