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牡丹江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执恢13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
被执行人:牡丹江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
本院在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与牡丹江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牡丹江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南区镜泊湖东路西、渤州街北,房产图号为350-495-1/2-12-000102号,建筑面积72.12平方米仓储一处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牡丹江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南区镜泊湖东路西、渤州街北,房产图号为350-495-1/2-12-000102号,建筑面积72.12平方米仓储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