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3民初2061号
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地明街16号。
法定代表人:邵志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林市市政设施维护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海林镇子荣街。
负责人:郭海光,该中心主任。
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业工程公司)诉被告海林市市政设施维护中心(以下简称市政维护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2021年11月10日,原告林业工程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市政维护中心支付原告林业工程公司2015年度工程款人民币48846.74元,其他年度的欠款另行主张;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2021年11月22日,原告林业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业工程公司以欲与被告市政维护中心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10.75元,退还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50100.16元,减半收取计510.59元,由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国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小钰
书 记 员 黄道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