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6执恢179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金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贤,东宁市东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宁市。
法定代表人:许京鹏,职务村支书。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2018)黑1024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村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恢复(2018)黑1024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传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滕洪喜
书 记 员 迟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