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1086执恢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金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东宁市东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宁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支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民委员会在东宁市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近30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民委员会在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账户中的土地征收补偿款400000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迟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