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5民初1609号
原告:**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马桥河镇建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玉军,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地明街16号。
法定代表人:邵志成,总经理。
原告**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珊珊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胡翠蓉
书 记 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