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86执恢30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地明街2号。
法定代表人:金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贤,东宁市东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
法定代表人:许京鹏,职务村支书。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5日达成执行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案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因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民委员会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恢复(2018)黑1024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传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洪涛
书 记 员 迟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