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86执恢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地明街2号。
法定代表人:金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贤,东宁市东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
法定代表人:许京鹏,职务村支书。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民委员会及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民委员会在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6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传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洪涛
书 记 员 迟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