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86执恢3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地明街2号。
法定代表人:金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贤,东宁市东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
法定代表人:许京鹏,职务村支书。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0月28日以(2022)黑1086执恢3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村民委员会及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村民委员会在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65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村民委员会及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村民委员会在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黑1086执恢307号之一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村民委员会及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村民委员会在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6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传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洪涛
书 记 员 迟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