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执21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MA4RCBCG1H,现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门口安置小区3栋23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795113,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35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230000元),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802执2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彭 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居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居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