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执21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MA4RCBCG1H,现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门口安置小区3栋23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795113,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35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230000元),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802执2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彭 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居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居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