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21执18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88号天成信息大厦601-A6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321执18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