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2执保144号
申请人:郴州市郴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郴州市郴顺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郴顺经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郴顺经贸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郴顺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将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