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723执保421号
申请执行人:澧县中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木枫(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木枫(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澧县中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1787.29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澧县中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2023年11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澧县中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11787.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