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2财保172号
申请人:***中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34343264Y。
法定代表人:侯某。
被申请人:***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80844705X。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中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0724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0724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庆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阚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