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终1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岛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岛市海港区东港镇205国道南侧(徐庄储煤场北部)。
法定代表人:刘庆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来,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夏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城关茂源东街以南、高科三路以西。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张俊仁,董事长。
上诉人**岛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河北夏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20)冀0225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20)冀0225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岛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1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孙乾辉
审判员 康永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郑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