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8838号
原告:**岛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岛市海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负责人:刘艳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敬涛,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岛畅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岛市山海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址**岛市山海关区。
被告:杨**,女,汉族,住址**岛市山海关区。
被告:杨凤云,女,汉族,住址**岛市山海关区。
原告**岛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岛畅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杨**、杨凤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岛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给付商品沥青混凝土料款2540342.54元并赔偿损失;被告二对于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对于上述义务,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在各自出资不足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本案相关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2016年间为被告供应沥青混凝土。2017年5月12日经原告与**岛畅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及**签订《对账说明》,确定“截止到该日止,两被告共欠款4540342.54元”。2019年1月29日,被告又付款50万元,并于同日签订了《对账单》,确定“**岛畅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尚有2540342.54元未付”。经原告查询得知,被告**岛畅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拥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被告三、被告四均为**岛畅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分别持股百分之六十(认缴出资额720万元)、百分之四十(认缴出资额480万元)。被告一、被告二拖欠上述款项至今,其违约行为,导致原告资金周转遇到较大困难,且该行为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三、被告四作为**岛畅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应当依法履行足额出资义务。经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付款事宜未果,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支付合同款项并赔偿损失,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的**岛畅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杨**、杨凤云住址均为河北省**岛市山海关区;且原告提供的与被告签订的《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地点为北戴河驼峰路,且约定合同纠纷诉讼地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案应移送河北省**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