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22民初1323号
原告:卢龙县江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MA08TQLX7J。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岛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80844705X。
被告:**,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住昌黎县。
原告卢龙县江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岛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卢龙县江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龙县江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友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