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民初2566号之一
原告: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醴陵市陶瓷科技工业园区姜村处。
法定代表人:周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君,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76号省煤田地质局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俊华,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6元,减半收取1328元,保全费1108.85元,合计2436.85元,由原告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叶敏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姚 瑶
书 记 员 马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