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81执保338号
申请人: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醴陵市陶瓷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荣,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陈俊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炜,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公民身份号码:43100319********。
申请人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王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王炜名下银行存款117770元或查封、冻结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如下执行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11777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9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
本院认为,(2022)湘0281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