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凯信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91民初8914号
原告:深圳市凯信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鲁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镇坤,广东普罗修(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敏,广东普罗修(福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76号省煤田地质局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梭华。
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受理原告深圳市凯信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91元,但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凯信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柳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颜曾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