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戴公庙村0805258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杨青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基础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2197W),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76号省煤田地质局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俊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基础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个护筒及4个钻头余欠租金3262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4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8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04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基础工程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467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华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