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广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202执异11号
异议人黑龙江省广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儒,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共乐小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福馨园小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街前进大街泓泰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对黑龙江省广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异议人黑龙江省广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黑龙江省广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称,一、申请人认为根据事实,***一案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二、通过此案查封我公司财务账号,严重影响我公司财务正常运行。三,查封我公司账号会产生大量农民工上访事件。四、望北林区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证将我我公司财务账号解封,停止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黑120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黑龙江省广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安庆华棚房改造一村项目部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北安支行设立的账户230017360500505004892予以冻结。异议人黑龙江省广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停止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对黑龙江省广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安庆华棚房改造一村项目部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设立的账户账号230017360500505004892采取冻结措施不当。异议人黑龙江省广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撤销对黑龙江省广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安庆华棚房改造一村项目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北安支行设立的账户账号230017360500505004892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永华
审判员  范忠林
审判员  关宏岩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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