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万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3民初3954号
原告:***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兴昌路4号。
法定代表人:宫恒太,任总经理。
被告:***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视察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郭志勇。
被告:***,男,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
被告:韩天刚,男,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天刚、***、***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胜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樊校君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