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万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民初4367号
原告:***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兴昌路4号。
法定代表人:宫恒大,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军,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永兴路祥瑞小区门面房7号楼南户。
法定代表人:王连根。
被告白振杰,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鹏伟,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建安区新元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新元街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莉峰,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毛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振杰、许昌市建安区新元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与被告白振杰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4.35元,由原告***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董爱巧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