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万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长葛市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许昌万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0民终38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东辛庄村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杰,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万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兴昌路4号。
法定代表人:宫恒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葛市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17年11月23日下午15:30开庭,上诉人长葛市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葛市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费17819元,减半收取8909.5元,由上诉人长葛市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张靖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