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万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万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002执1638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万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兴昌路4号。
法定代表人:宫恒太,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许昌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与新兴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孙会增,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昌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39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许昌万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昌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许昌万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也没能提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建设
审判员***
审判员司忠信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