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万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万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122财保10号
申请人:***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兴昌路4号。
法定代表人:宫恒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文化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临颍支行(账号)、工商银行临颍支行(账号)、建设银行临颍支行(账号)、中国银行漯河交通路支行(账号)银行账户资金23万元。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临颍支行(账号)、工商银行临颍支行(账号)、建设银行临颍支行(账号)、中国银行漯河交通路支行(账号)银行账户资金23万元,期限为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二年。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被申请人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其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