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5民初3755号
原告:浙江大华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大街751号。
法定代表人:舒良法。
委托代理人:汪东鸣,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临西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金宏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华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大华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钱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来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