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04民初337号
原告:上海庚源游乐设备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兴工路225号1幢E205室。
投资人:金丽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百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花卉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庚源游乐设备商行与被告浙江百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讼争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庚源游乐设备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庚源游乐设备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庚源游乐设备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