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02民初3053号
原告:***,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百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花卉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丹诉被告浙江百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