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百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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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2013号
原告:***,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原告:***,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原告:刘艳,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毛必才,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浙江百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花卉园区(肖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7161948167。
法定代表人:周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琴云,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子桐,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平,男,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刘艳与被告***、毛必才、浙江百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依原告***、***、刘艳申请,追加张海平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刘艳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刘艳负担。
审判员何阳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何佳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