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滨执字第0905-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赵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捷奥泰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欣园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晖。
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宏源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56号25-C。
法定代表人任秀龙。
被执行人天津市塘沽蓝天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桥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宝全。
被执行人天津市安丽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金江路66号北区C座3号。
法定代表人郭士宏。
被执行人李朝晖,男,1970年5月2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任秀龙,男,1964年4月1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刘宝全,男,1959年5月30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郭士宏,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执行人履行返还借款本金52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246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占江
审判员 王士华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锡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