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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塘沽某某窗制造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恢167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塘沽***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桥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宝全,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8年11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塘沽***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为360976.91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年11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20年12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卷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塘沽***窗制造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 瑞
审判员 王 晨
审判员 孔立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梁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