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4民初8616号之二
原告:温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道雄溪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75328895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宏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樟路11号望海公寓18幢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660592814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宏格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温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57元,减半收取计3778.5元,由原告温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