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312号
原告:上海胜朝电缆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东街45弄17号楼2号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朝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辉,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陈桥路1887号。
法定代表人:倪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盛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胜朝电缆盘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胜朝电缆盘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胜朝电缆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胜朝电缆盘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阮瑜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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