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20民初18875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玲,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倪建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体董,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剑,男。
原告***与被告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玲、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体董、梁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提供公司自2004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司财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应收帐款余额明细、产成品库存清单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银行流水清单、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股东会会议记录、以被告公司名义对外进行重大担保的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议、监事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资料供原告查阅。事实与理由:2002年7月10日,原告与林赞元、郑巨曼、倪杰荣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倪建生共同出资人民币8,000,000元(以下币种同),占10%的股权比例。2005年12月22日,上海索谷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后变更注册资本为300,000,000元,实收资本为111,000,000元,原告实缴出资11,100,000元。
自被告成立以来,未向原告披露公司财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应收账款余额明细、产成品库存清单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银行流水清单、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议、监事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资料等应当向原告披露的资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股东权利。
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委托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向索谷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倪建生致律师函,要求被告向原告披露上述资料。但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至今仍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查阅要求。原告担任被告公司总裁的职务,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是知情的。另外,原告是安泊瑞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股东,与被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原告查询被告会计账簿等存在不正当目的。另请求法院暂缓同意原告的查阅请求,因被告公司准备进入破产程序,要进行审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就原、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核发〈营业执照〉通知单》、《上海索谷实业有限公司章程》、《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章程修订案》、《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内资公司备案通知书》、《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律师函》、快递底单及签收记录、名片、安泊瑞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费用报销审批单)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2年7月10日,原告及其他股东成立上海索谷实业有限公司。2005年12月22日,上海索谷实业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原告持有被告公司的股份比例为3.7%。
2020年5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材料。后未获满足,致涉讼。
另查明,安泊瑞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佳,股东为***、林志琴。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玩具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皮革制品销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案中,原告已经在起诉前向被告书面申请查阅相关公司文件,并告知查询目的是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被告提出两点辩解意见,第一,原告担任被告公司总裁的职务,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是知情的。第二,原告是安泊瑞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股东,与被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原告查询被告会计账簿等存在不正当目的。本院认为,原告担任被告公司总裁职务,与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并不冲突,且原告已于2017年离职。对于被告所称原告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本院认为,安泊瑞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被告有较大差异,被告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原告存在不正当目的。另外,被告亦自认原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均了解,与其所称原告的不正当目的存在矛盾。因此,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均不能采纳。至于被告希望能暂缓查阅,因无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认可。
对于原告要求查阅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银行流水清单、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本院认为,当会计账簿确实存在明显问题时,原告可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上述事实,故原告查阅被告会计凭证的要求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对于查阅地点,因被告的经营地址存在被拍卖可能,经双方协商确定查阅地点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第一接待室,本院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提供自2004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司财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应收帐款余额明细、产成品库存清单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议、监事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供原告***查阅;查阅地点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地(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一接待室,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方晨晨
书 记 员 苏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iv>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