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索谷电缆有限公司、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执恢1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月5日出生,住宁夏贺兰县居安西路新区。
被执行人:浙江索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黄**镇金棚头村。
法定代表人:叶贤平。
被执行人: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陈桥路**。
法定代表人:倪建生。
被执行人:倪建生,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倪杰荣,男,汉族,1962年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林赞元,男,汉族,1955年3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郑巨曼,男,汉族,1965年9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索谷电缆有限公司、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倪建生、倪杰荣、林赞元、郑巨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初次执行。因各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完毕温州仲裁委员(2016)温仲裁字第599号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上述文书送达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银行(包括互联网银行)账户及存款情况、工商登记及投资情况、证券持有情况,并实地前往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址及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实地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索谷电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乐清市××镇××村××房,但该厂房未办理土地登记,导致厂房坐落无法查清。本院已发函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亦未得到有关该厂房具体坐落地址的回复。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倪杰荣名下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长林东村三处农村宅基地、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林赞元名下坐落乐清市××房后村的房产,于2020年12月26日查封了额被执行人郑巨曼名下坐落于××镇××村××地,上述查封农村的农村宅基地,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倪杰荣银行存款14417.35元、被执行人郑巨曼银行存款10918.39元,上述两笔款项共计25335.74元已经支付本案执行费。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林赞元银行存款5042807元,该笔款项目前在分配过程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正泰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告知,其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索谷电缆有限公司、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倪建生、倪杰荣、林赞元、郑巨曼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执恢1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前鹏
审 判 员 陈学箭
审 判 员 吕绍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李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