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深圳市九九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朗山**路**豪威大楼****西侧203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中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九九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浙江中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