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万瑞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1民初10946号

原告:瑞安市万瑞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917500560),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东川村。

法定代表人:黄娟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琼、郑瑞环,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80482564K),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东升花苑1幢1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杨成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万瑞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万瑞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万瑞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计10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瑞安市万瑞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潘胜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项霖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