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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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民初3899号
原告:***,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浙江中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东山街道东升**1幢一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80482564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6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