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中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民初3899号 原告:***,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浙江中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东山街道东升**1幢一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80482564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6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