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华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华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203执1661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华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华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7)内0203民初99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暂不具备扣划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7)内0203民初9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