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察右前旗东方天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9民终992号
上诉人察右前旗东方天懿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头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乌兰察布市天壹邮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2019)内0902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向本案当事人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缺乏送达的有效性,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2019)内0902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集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察右前旗东方天懿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1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荆 茂 审 判 员  张丽君 审 判 员  牛 波
法官助理  牛慧敏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