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文化路支行、山东青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6民初187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文化路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91号安泰首府东沿街楼。 负责人:***,行长。 被告:山东青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 被告:***,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文化路支行与被告山东青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文化路支行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文化路支行预交,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文化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