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文化路支行、山东青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6执保555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文化路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91号安泰首府沿街楼。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青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李陈庄工业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李陈庄工业园,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64********。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李陈庄村33号楼3单元1704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6********。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青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
二、冻结期限自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