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环卫有限公司

潍坊飞洋玻璃钢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市政园林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91财保168号
申请人:潍坊飞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金冢子镇政府驻地以西4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3126116365。
法定代表人:董长静,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开发区市政园林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开发区郑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063043568。
法定代表人:陈杰,经理。
申请人潍坊飞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开发区市政园林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日照开发区市政园林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日照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存款3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开发区市政园林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账号为37×××43)、中国工商银行日照市开发区支行(账号为16×××22)的银行存款35万元。
申请费2085元,由申请人潍坊飞洋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牟近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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