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环卫有限公司

山东新桥劳务发展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市政园林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民终7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新桥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富阳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
法定代表人:尚庆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开发区市政园林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0630435681。
法定代表人:徐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玉国,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新桥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开发区市政园林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民初7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日照开发区市政园林公司于2018年6月8日以已与上诉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日照开发区市政园林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民初714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日照开发区市政园林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14元,减半收取5470元,由日照开发区市政园林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14元,减半收取5470元,由山东新桥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义宽
审判员  王春燕
审判员  刘玉玉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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